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你公司波纹纸板生产车间和波纹纸箱生产车间中间的废纸打包区域安装有一台废纸粉碎打包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波纹纸箱生产车间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及事后复查你公司开展整改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1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12月2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波纹纸箱生产车间现场制作的照片证据1张。
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做检查及废纸打包区域一台废纸粉碎打包机废气排放口设置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人):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
2.授权委托书2份、人事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
3.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你公司粉碎打包机设有1个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内登记。
4.《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5〕3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气橙色预警期间对你公司波纹纸板和波纹纸箱生产线开展执法检查。
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6〕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0日、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6年1月22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1.375,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0.080,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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