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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1-26 09:22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巡查要求,2025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你公司波纹纸板生产车间和波纹纸箱生产车间中间的废纸打包区域安装有一台废纸粉碎打包机,粉碎打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除尘处理后通过一根烟囱排放,该废气排放口与你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不符,不在许可范围。你公司构成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波纹纸箱生产车间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及事后复查你公司开展整改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1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12月2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波纹纸箱生产车间现场制作的照片证据1张。
证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做检查及废纸打包区域一台废纸粉碎打包机废气排放口设置情况。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人):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
(二)授权委托书2份、人事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广西汇盈纸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你公司粉碎打包机设有1个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内登记。
(四)《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5〕3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气橙色预警期间对你公司波纹纸板和波纹纸箱生产线开展执法检查。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马停止使用上述废气排放口,直至取得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从重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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